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運出金門、馬祖地區之禽、鳥類動物,應經動物防疫人員檢查為健康情形良好,來源場應落實生物安全及運輸車輛消毒工作,並符合下列檢查條件: 一、產自金門、馬祖地區之來源場或經金門、馬祖地區之來源場隔離飼養檢查二十一日以上,且無家禽流行性感冒臨床症狀。 二、來源場於運出金門、馬祖地區前三個月內無發生 H5 或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及家禽披衣菌病,並經血清或相關檢體檢驗呈H5及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反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