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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運出金門、馬祖地區之單蹄類動物,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符合前條規定之動物健康證明文件,向金門、馬祖檢疫站申請檢查。
  2. 前項單蹄類動物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證明文件相符,且該動物健康情形良好者,登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動物之種類、數量等資料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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