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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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運出金門、馬祖地區之單蹄類動物,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符合前條規定之動物健康證明文件,向金門、馬祖檢疫站申請檢查。
- 2.前項單蹄類動物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證明文件相符,且該動物健康情形良好者,登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動物之種類、數量等資料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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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