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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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出金門、馬祖地區之單蹄類動物,應經動物防疫人員檢查為健康情形良好,來源場應落實生物安全及運輸車輛消毒工作,並符合下列檢查條件: 一、產自金門、馬祖地區之來源場或經金門、馬祖地區之來源場飼養三個月以上。 二、來源場於單蹄類動物運出金門、馬祖地區前三個月內無發生甲類動物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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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