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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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抵臺灣本島之偶蹄類動物,應逕送金門縣政府或連江縣政府指定之屠宰場屠宰,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屠宰完畢。未於規定時限內完成屠宰者,由轄區動物檢疫機關監督於屠宰場內屠宰完畢,其所需費用,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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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第 7 條規定,運抵臺灣本島的偶蹄類動物應直接送至金門縣政府或連江縣政府指定的屠宰場進行屠宰,在二十四小時內完成。如果未在時限內完成屠宰,則由轄區動物檢疫機關在屠宰場監督完成,并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擔相關費用。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來自於提到被告俞○○向金門縣政府取得牛隻銷台許可的相關案例,如上述所引用的裁判書中提到了被告數量的具體數字,以及該牧場在一定時間內出口銷台未獲許可的牛隻數量,用以證明牧場違反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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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