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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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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使用不實資料或證明文件,申請動物用藥品之檢驗登記、許可證展延或變更登記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准;已核准者,應予撤銷該動物用藥品許可證。
  2. 2.前項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其重行申請,應自不予核准或撤銷該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之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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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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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20104 增訂)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使用不實資料或證明文件,申請動物用藥品之檢驗登記、許可證展延或變更登記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予撤銷該動物用藥品許可證。   前項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其重行申請,應自不予核准或撤銷該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之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農藥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明定使用不實資料或證明文件,申請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許可證展延或變更登記者之處置規定,以維護動物健康及公共衛生。

  • 變更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102010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農藥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明定使用不實資料或證明文件,申請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許可證展延或變更登記者之處置規定,以維護動物健康及公共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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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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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14-1 條規定:「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使用不實資料或證明文件,申請動物用藥品之檢驗登記、許可證展延或變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1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1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