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 1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規定廢止或撤銷許可證之動物用藥品,有影響動物或人體健康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限期回收或銷毀該動物用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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