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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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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規定廢止撤銷許可證之動物用藥品,有影響動物或人體健康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限期回收或銷毀該動物用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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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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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20104 增訂)

依本法規定廢止或撤銷許可證之動物用藥品,有影響動物或人體健康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限期回收或銷毀該動物用藥品。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受廢止或撤銷處分之動物用藥品遭不當流用致影響動物或人體健康,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關於許可證撤銷之動物用藥品銷毀之規定,提升至本法規範。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2010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受廢止或撤銷處分之動物用藥品遭不當流用致影響動物或人體健康,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關於許可證撤銷之動物用藥品銷毀之規定,提升至本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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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14-2 條規定:「依本法規定廢止或撤銷許可證之動物用藥品,有影響動物或人體健康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動物用藥品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1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1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