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法定動物傳染病流行或有流行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緊急措施,命令或逕行核准製造或輸入動物用生物藥品。
我不知道。
遇有法定家畜傳染病流行或有流行之虞時,省(市)主管機關得採取緊急措施,命令或逕行核准製造或輸入動物用生物藥品。但應同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法定家畜傳染病流行時,省(市)主管機關得命令或逕行核准動物用藥品之製造或輸入,以期對傳染病迅予撲滅。惟為達全面管理之目的,仍規定應同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遇有法定動物傳染病流行或有流行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緊急措施,命令或逕行核准製造或輸入動物用生物藥品。
立法理由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現行條文所定之「省(市)政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二、配合「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已修正名稱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爰修正本條文中文字。
本條規定法定家畜傳染病流行時,省(市)主管機關得命令或逕行核准動物用藥品之製造或輸入,以期對傳染病迅予撲滅。惟為達全面管理之目的,仍規定應同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現行條文所定之「省(市)政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二、配合「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已修正名稱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爰修正本條文中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