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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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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法定動物傳染病流行或有流行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緊急措施,命令或逕行准製造或輸入動物用生物藥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0600806 制定)

遇有法定家畜傳染病流行或有流行之虞時,省(市)主管機關得採取緊急措施,命令或逕行核准製造或輸入動物用生物藥品。但應同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法定家畜傳染病流行時,省(市)主管機關得命令或逕行核准動物用藥品之製造或輸入,以期對傳染病迅予撲滅。惟為達全面管理之目的,仍規定應同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0910524 修正)

遇有法定動物傳染病流行或有流行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緊急措施,命令或逕行核准製造或輸入動物用生物藥品。

立法理由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現行條文所定之「省(市)政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二、配合「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已修正名稱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爰修正本條文中文字。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600806 制定)

本條規定法定家畜傳染病流行時,省(市)主管機關得命令或逕行核准動物用藥品之製造或輸入,以期對傳染病迅予撲滅。惟為達全面管理之目的,仍規定應同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0910524 修正)

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現行條文所定之「省(市)政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二、配合「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已修正名稱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爰修正本條文中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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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15 條規定:「遇有法定動物傳染病流行或有流行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緊急措施,命令或逕行核准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