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16 條規定了動物用藥品的製造相關事項。根據第一項,動物用藥品應於動物用藥品製造廠進行製造,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試製的情況除外。這意味著動物用藥品的製造必須在指定的製造廠進行,除非經過特別核准。根據第二項,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應當依據相應的設廠標準設立,並完成相應的工廠登記。最後,根據第三項,關於設廠標準的制定,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進行。這些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動物用藥品的製造符合相應的標準,並且在合適的地點進行。 舉例:根據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807 號刑事裁判意旨,動物用藥品的製造需要符合相關的法規和設廠標準,在進行設立和製造時應當遵循相應的程序和規定。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所)之設立,除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外,並應符合動物用藥品廠設廠標準。 前項設廠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所)之設立,除應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外,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動物用藥品廠設廠標準,俾其設備合乎必要之水準。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所)之設立,除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外,並應符合動物用藥品廠設廠標準。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應填具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登記申請書,報經所在地農業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確定其製造動物用藥品範圍後,始得據以申辦工廠登記。 第一項設廠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有關中央主管機關確定動物用藥廠製造之範圍後,始得據以申辦工廠登記之規定,提昇法律位階,爰增列修正條文第二項。 二、原條文第一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製造動物用藥品,應於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核准試製者,不在此限。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應依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設立,並依有關法規辦理工廠登記。 前項設廠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動物用藥品之製造,依原條文第二項規定,業者應申辦工廠登記,始得進一步依第十二條申請檢驗登記取得動物用藥品許可證。為配合近年政府推動生技產業發展政策,鼓勵業者進行技術研發及移轉,使不具製造廠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得以委託製造方式申請檢驗登記取得動物用藥品許可證,爰將原條文第二項規定移列為第一項,並予修正,規範動物用藥品製造場所之限制及其例外情形。 二、原條文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配合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本條規定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所)之設立,除應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外,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動物用藥品廠設廠標準,俾其設備合乎必要之水準。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有關中央主管機關確定動物用藥廠製造之範圍後,始得據以申辦工廠登記之規定,提昇法律位階,爰增列修正條文第二項。 二、原條文第一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動物用藥品之製造,依原條文第二項規定,業者應申辦工廠登記,始得進一步依第十二條申請檢驗登記取得動物用藥品許可證。為配合近年政府推動生技產業發展政策,鼓勵業者進行技術研發及移轉,使不具製造廠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得以委託製造方式申請檢驗登記取得動物用藥品許可證,爰將原條文第二項規定移列為第一項,並予修正,規範動物用藥品製造場所之限制及其例外情形。 二、原條文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配合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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