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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動物用藥品,應於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第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准試製者,不在此限。
  2.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應依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設立,並依有關法規辦理工廠登記。
  3. 前項設廠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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