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6-1條,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才能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動物用藥品。此法規確保了動物用藥品的品質與安全性,並規範了製造業者的資格、程序等相關事項。 範例:根據法條內容,只有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製造業者,才有資格製造動物用藥品。任何未經核准的業者製造動物用藥品都屬違法。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其他製造業者製造或接受其他製造業者委託製造動物用藥品;其委託製造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實施要點」之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訂定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辦法之授權依據。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動物用藥品。 前項委託與受委託製造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核准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前段列為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明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有關委託製造之辦法,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六條規定,使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得以委託方式製造,爰將原條文後段修正移列為第二項。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實施要點」之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訂定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辦法之授權依據。
一、原條文前段列為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明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有關委託製造之辦法,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六條規定,使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得以委託方式製造,爰將原條文後段修正移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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