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所),製造動物用生物藥品者,應聘用獸醫師;製造動物用抗生素或普通藥品者,應聘用藥劑師,駐廠(所)負責監督藥品之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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