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所),製造動物用生物藥品者,應聘用獸醫師;製造動物用抗生素或普通藥品者,應聘用藥劑師,駐廠(所)負責監督藥品之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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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所),製造動物用生物藥品者,應聘用獸醫師;製造動物用抗生素或普通藥品者,應聘用藥劑師,駐廠(所)負責監督藥品之製造。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動物用生物藥品之製造,應有獸師之監督,其他動物用藥品,應由藥劑師負責監製,俾確保其品質。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動物用生物藥品之製造,應有獸師之監督,其他動物用藥品,應由藥劑師負責監製,俾確保其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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