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
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限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始得為之。 前項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中,不得表示、暗示或影射具有超越登記內容範圍、虛偽誇張之成分或效能。 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具有治療、預防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效能者,視為前三項所定廣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隨網路上廣告或販賣日益發達,為避免不肖業者販售非屬動物用藥品卻宣稱具療效之產品,誤導民眾認知,危及動物用藥安全,限定僅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得為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且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療效之標示、宣傳或廣告,爰參考藥事法第六十五條及六十九條規定,為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三、現行條文第三十九條規範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為超越登記內容範圍之動物用藥品宣播或廣告之處罰,其義務亦應詳予明定,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為將實務上無廣告之名,卻有廣告之實之行為明確納入,以杜爭議,爰參考藥事法第七十條之規定為第四項規定。
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限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始得為之。 前項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中,不得表示、暗示或影射具有超越登記內容範圍、虛偽誇張之成分或效能。 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具有治療、預防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效能者,視為前三項所定廣告。
一、本條新增。 二、隨網路上廣告或販賣日益發達,為避免不肖業者販售非屬動物用藥品卻宣稱具療效之產品,誤導民眾認知,危及動物用藥安全,限定僅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得為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且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療效之標示、宣傳或廣告,爰參考藥事法第六十五條及六十九條規定,為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三、現行條文第三十九條規範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為超越登記內容範圍之動物用藥品宣播或廣告之處罰,其義務亦應詳予明定,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為將實務上無廣告之名,卻有廣告之實之行為明確納入,以杜爭議,爰參考藥事法第七十條之規定為第四項規定。
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限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始得為之。 前項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中,不得表示、暗示或影射具有超越登記內容範圍、虛偽誇張之成分或效能。 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具有治療、預防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效能者,視為前三項所定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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