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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 1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限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始得為之。
  2. 前項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中,不得表示、暗示或影射具有超越登記內容範圍、虛偽誇張之成分或效能。
  3. 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4. 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具有治療、預防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效能者,視為前三項所定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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