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應黏貼標籤及附加仿單。但因窒礙難行,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其他方式提供標籤或仿單者,不在此限。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20條規定動物用藥品應黏貼標籤及附加仿單。但因窒礙難行,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其他方式提供標籤或仿單者,不在此限。舉例來說,如果動物用藥品因某種困難無法黏貼標籤或附加仿單,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以其他方式提供標籤或仿單,這種情況下不受限制。
動物用藥品應黏貼標籤附加仿單,並標明動物用字樣。 前項標籤、仿單應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動物用藥品應附標籤、仿單、標明「動物用」字樣,其應載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動物用藥品應黏貼標籤及附加仿單。但因窒礙難行,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其他方式提供標籤或仿單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列為本條文,並考量實務上可能因瓶身過小、儲存條件特殊等窒礙難行之情形,業者無法直接於個別瓶身黏貼標籤及附加仿單,爰增訂但書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業者得於個別瓶身為足以辨識之標記,並以整體大包裝外黏貼標籤及附加仿單等其他方式提供標籤或仿單,以解決業者實際需求並兼顧購買者知的權利。 二、原條文第二項所定標籤、仿單應載事項,已於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二規範,爰予刪除。
本條規定動物用藥品應附標籤、仿單、標明「動物用」字樣,其應載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原條文第一項列為本條文,並考量實務上可能因瓶身過小、儲存條件特殊等窒礙難行之情形,業者無法直接於個別瓶身黏貼標籤及附加仿單,爰增訂但書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業者得於個別瓶身為足以辨識之標記,並以整體大包裝外黏貼標籤及附加仿單等其他方式提供標籤或仿單,以解決業者實際需求並兼顧購買者知的權利。 二、原條文第二項所定標籤、仿單應載事項,已於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二規範,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