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20

快速跳轉

動物用藥品應黏貼標籤及附加仿單。但因窒礙難行,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以其他方式提供標籤或仿單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20條規定動物用藥品應黏貼標籤及附加仿單。但因窒礙難行,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其他方式提供標籤或仿單者,不在此限。舉例來說,如果動物用藥品因某種困難無法黏貼標籤或附加仿單,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以其他方式提供標籤或仿單,這種情況下不受限制。

立法沿革 2

(0600806 制定)

動物用藥品應黏貼標籤附加仿單,並標明動物用字樣。   前項標籤、仿單應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動物用藥品應附標籤、仿單、標明「動物用」字樣,其應載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51021 修正)

動物用藥品應黏貼標籤及附加仿單。但因窒礙難行,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其他方式提供標籤或仿單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列為本條文,並考量實務上可能因瓶身過小、儲存條件特殊等窒礙難行之情形,業者無法直接於個別瓶身黏貼標籤及附加仿單,爰增訂但書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業者得於個別瓶身為足以辨識之標記,並以整體大包裝外黏貼標籤及附加仿單等其他方式提供標籤或仿單,以解決業者實際需求並兼顧購買者知的權利。   二、原條文第二項所定標籤、仿單應載事項,已於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二規範,爰予刪除。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600806 制定)

本條規定動物用藥品應附標籤、仿單、標明「動物用」字樣,其應載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51021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列為本條文,並考量實務上可能因瓶身過小、儲存條件特殊等窒礙難行之情形,業者無法直接於個別瓶身黏貼標籤及附加仿單,爰增訂但書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業者得於個別瓶身為足以辨識之標記,並以整體大包裝外黏貼標籤及附加仿單等其他方式提供標籤或仿單,以解決業者實際需求並兼顧購買者知的權利。   二、原條文第二項所定標籤、仿單應載事項,已於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二規範,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20 條規定:「動物用藥品應黏貼標籤及附加仿單。但因窒礙難行,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其他方式提供標籤或仿單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