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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僱用之推銷員,應由僱用人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變更時,亦同。
  2. 動物用藥品推銷員,不得推銷其僱用人製造或經銷之動物用藥品,並不得沿街設攤兜售或擅將動物用藥品拆封、改裝或作虛偽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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