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23條,該法規有以下三項規定: 1. 經核准輸入之動物用藥品之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 2. 經依本法取得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或管制進口之動物用藥品,不得以樣品或贈品名義申請輸入。 3. 第一項樣品、贈品之管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上述資料,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23條規定了經核准輸入的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的情形。同時,經依法取得輸入許可證或管制進口的動物用藥品也不得以樣品或贈品名義申請輸入。管理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根據最新修正的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相關資料,這些規定都是以保障動物用藥品安全和合法性為目的,避免未經核准的藥品隨意進入市場。
經核准輸入之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 前項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對於核准輸入之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如何管理,明文加以規定,以資適用。
經核准輸入之動物用藥品之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 經依本法取得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或管制進口之動物用藥品,不得以樣品或贈品名義申請輸入。 第一項樣品、贈品之管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對於申請樣品贈品之限制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爰增列第二項。 二、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對於核准輸入之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如何管理,明文加以規定,以資適用。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對於申請樣品贈品之限制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爰增列第二項。 二、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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