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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准輸入之動物用藥品之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
  2. 經依本法取得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或管制進口之動物用藥品,不得以樣品或贈品名義申請輸入。
  3. 第一項樣品、贈品之管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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