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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製劑,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動物用藥品。
  2. 製劑之劑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3. 製劑分為獸醫師(佐)處方藥品及處方藥品。
  4. 前項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之品目、買賣條件、使用方式、處方箋記載事項、保存、販賣應記錄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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