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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製劑,係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動物用藥品。 製劑之劑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製劑分為獸醫師(佐)處方藥品及非處方藥品。 前項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之品目、販賣條件及使用時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現行「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第七條有關處分藥品之使用限制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並配合增訂相關規定之授權依據。
本法所稱製劑,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動物用藥品。 製劑之劑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製劑分為獸醫師(佐)處方藥品及非處方藥品。 前項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之品目、買賣條件、使用方式、處方箋記載事項、保存、販賣應記錄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二、配合實際管理需要,將獸醫師(佐)處方藥品管理之授權範圍為更明確之規定,增列買賣條件、使用方式、處方箋記載、保存、販賣應記錄資料等事項,爰修正第四項。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現行「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第七條有關處分藥品之使用限制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並配合增訂相關規定之授權依據。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二、配合實際管理需要,將獸醫師(佐)處方藥品管理之授權範圍為更明確之規定,增列買賣條件、使用方式、處方箋記載、保存、販賣應記錄資料等事項,爰修正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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