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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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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新藥,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複方、新效能、新使用途徑、新劑型或新用法用量製劑之動物用藥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2條,該條所指的"新藥"是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複方、新效能、新使用途徑、新劑型或新用法用量製劑之動物用藥品。根據法條的內容及釋義,新藥必須經過審查認定,屬於具有新成分或新功能的製劑,例如新劑型或者新用法用量的動物用藥品。參考資料來自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2條本身,該條對新藥的定義有明確規定。

立法沿革 1

(0911126 修正)

本法所稱新藥,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複方、新效能、新使用途徑、新劑型或新用法用量製劑之動物用藥品。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現行動物用藥品新藥相關審議規範及處理等函示之規定內容,提昇至法律位階。

  • 主管機關名詞
(0911126 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現行動物用藥品新藥相關審議規範及處理等函示之規定內容,提昇至法律位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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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本法所稱新藥,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複方、新效能、新使用途徑、新劑型或新用法用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