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新藥,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複方、新效能、新使用途徑、新劑型或新用法用量製劑之動物用藥品。
根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2條,該條所指的"新藥"是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複方、新效能、新使用途徑、新劑型或新用法用量製劑之動物用藥品。根據法條的內容及釋義,新藥必須經過審查認定,屬於具有新成分或新功能的製劑,例如新劑型或者新用法用量的動物用藥品。參考資料來自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2條本身,該條對新藥的定義有明確規定。
本法所稱新藥,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複方、新效能、新使用途徑、新劑型或新用法用量製劑之動物用藥品。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現行動物用藥品新藥相關審議規範及處理等函示之規定內容,提昇至法律位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現行動物用藥品新藥相關審議規範及處理等函示之規定內容,提昇至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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