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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劣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劣藥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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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將本條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劣藥者之處罰。
一、本條刪除。 二、將本條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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