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來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對於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的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法條所述,這些行為將會被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時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因此行為導致他人死亡,則刑罰將更嚴厲,可能會被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致重傷者則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如果是因過失而犯罪,則將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根據此法條的規定,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案例,這樣可以更具體的說明法條的運用方式。
明知為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而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之處罰,因意圖販賣而貯藏或陳列者,其惡性相若,故比照處罰之。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四條所定動物用偽藥或第五條所定動物用禁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將原條文第三十七條有關分裝之規定併入本條,提高其罰則,並酌作文字修正。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為防止動物用偽、禁藥品流入市面,避免造成對社會及經濟之危害並影響畜牧產業之發展,爰參酌藥事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提高違法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禁藥之罰責,爰修正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參酌藥事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增訂第二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之刑責。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參酌藥事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提高過失犯之刑責。 四、參酌藥事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爰增訂第四項未遂犯處罰之規定。
本條規定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之處罰,因意圖販賣而貯藏或陳列者,其惡性相若,故比照處罰之。
將原條文第三十七條有關分裝之規定併入本條,提高其罰則,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為防止動物用偽、禁藥品流入市面,避免造成對社會及經濟之危害並影響畜牧產業之發展,爰參酌藥事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提高違法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禁藥之罰責,爰修正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參酌藥事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增訂第二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之刑責。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參酌藥事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提高過失犯之刑責。 四、參酌藥事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爰增訂第四項未遂犯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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