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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4.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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