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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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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應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處。
  2. 2.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之推銷員於執行業務時,應隨身配帶業者製發之服務證或識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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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應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處。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之推銷員於執行業務時,應隨身配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