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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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應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處。
- 2.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之推銷員於執行業務時,應隨身配帶業者製發之服務證或識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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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