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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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對於藥物不良反應案例,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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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對於藥物不良反應案例,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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