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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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記錄所販售動物用藥品之品名、批號、數量、銷售量及銷售對象等資料,並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將前六個月所販售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公告動物用藥品種類之銷售紀錄資料,以書面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方式申報。但專供下列用途使用之抗細菌類藥品,免予申報: 一、觀賞魚非處方藥品。 二、犬貓外用液劑藥品。
- 2.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提供前項資料,並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
- 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赴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營業場所稽查,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對於主管機關之稽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務所稽查時,始辯稱管制藥品中只有 EURODIN 2㎎沒有ERISPAN 0.25㎎,後來才發現,且已辦理退貨。皇安藥局於四月八日向原告購買三十四項處方藥品中有 EURODIN 2㎎,在衛生局稽查時說沒有,亦辯稱後來才找到。而本市大同區裕仁藥局係在五月一日購買六種藥品後直至月餘後衛生局稽查時先說沒有ERISPAN 0.25㎎,後來亦找出,並向衛生所報備過。一安藥局之呂麗珠藥師在四月二十一日購買十四種藥品中有HALCION 0.25㎎等九種管制藥品,當時嫌量太多要求與柯藥局柯明道藥師平分,並分兩張發票開但共裝一箱直送一安藥局銀貨兩訖。原告復稱全憑買方一面之詞即予斷定處置,此例一開只要買方賴帳即可全部歸罪於合法辦事證據齊全之賣方殊屬不合理等等。
- 記錄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非名詞
-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 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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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