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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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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未依其許可種類經營業務。 二、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登記營業地址已明顯無營業事實經查證屬實。
  2.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 一、違反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完成聘用。 二、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申報動物用藥品銷售相關資料。 三、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料之要求或提供不實資料。 四、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稽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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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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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 一、違反第七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