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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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五條第一項之申請未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條規定,或有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情事者,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 2.前項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取得許可證後,應依其許可種類經營業務,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之業務,且不得在營業場所以外販賣動物用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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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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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條條文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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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