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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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 2.前項申請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合格,並派員實地查核營業場所符合前條規定者,於申請人繳納規費後,發給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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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規費名詞
-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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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