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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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一條之申請有未提供證明文件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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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一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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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