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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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字號。 二、名稱。 三、負責人。 四、經營業務種類。 五、營業場所地址。 六、藥品管理技術人員之姓名、專門職業證書字號或訓練結業證書字號。 七、許可證有效期間。 八、其他應記載事項。
- 2.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3.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4.營業場所遷移至其他直轄市或縣(市)轄區者,應向原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歇業,並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向遷移後營業場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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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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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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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