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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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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營業場所之環境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通風良好且清潔。 二、營業櫃檯處及藥品陳列處有六十燭光以上光度。 三、與住家、不清潔處(所)之間,有適當之隔離。 四、有適當之專設櫥櫃及鎖具設備。 五、有適當之冷藏、暗藏或冷凍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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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營業場所之環境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通風良好且清潔。 二、營業櫃檯處及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