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作業準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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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場對於經檢查判定為廢棄之屠體及內臟之處理,應符合下列作業之規定: 一、應使用有蓋且明顯標示之裝盛容器。 二、前款裝盛容器須在作業結束後於固定場所清洗並消毒之。 三、廢棄之屠體及內臟應經適當處理並防止流為食用。其處理方法、處理日期、處理者及處理數量應妥予記錄,並保存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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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中,可以看出屠宰作業準則第 17 條針對屠宰場對廢棄的屠體及內臟的處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首先,要求使用有蓋且明顯標示的裝盛容器,這是為了確保廢棄物能夠被適當地收納與標示。其次,在作業結束後,裝盛容器需在固定場所進行清洗與消毒,這樣可以避免污染與疾病的傳播。最後,要求廢棄的屠體及內臟必須經適當處理並加以記錄保存一年以上,以便追蹤與監控。 在這裡,我們可以舉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大隊督察工作紀錄的相關範例。這份記錄提到了事業廢水的排放問題,而根據屠宰作業準則第 17 條的規定,廢棄的屠體及內臟應經適當處理,這也包括了廢水的處理。因此,這份督察記錄可以被視為對該法條的具體應用範例之一。 在此法條的基礎上,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屠宰作業準則第 17 條的目的在於確保廢棄的屠體及內臟得到適當的管理與處理,以確保公共衛生和環境保護。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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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