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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作業準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屠宰場之供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凡用於屠體、內臟及與屠體、內臟接觸之器具或機械之用水,使用自來水者,應設置淨水或消毒設施。使用前及每年應向政府認可之檢驗測定機關或機構申請檢驗,符合自來水水質標準,始可使用。 二、貯水設備與輸水系統路徑,應適時檢查維護,且每半年至少檢測一次並記錄之。 三、使用消毒或淨水設備者,每天必須確認消毒或淨水設備是否正常運轉並記錄之。 四、應有固定之水源,足夠之水量及供水設施。 五、經處理之回收水再利用時,應依照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准之程序執行及監控。
  2.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紀錄均應保存一年以上,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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