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作業準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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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教授的專業知識角度解釋: 根據《屠宰作業準則第18條》,對於屠宰場的供水設備應有以下規定: 1. 對於用於屠體、內臟及與屠體、內臟接觸的器具或機械使用的水,如果不是自來水,必須設置淨水或消毒設施。使用前及每年應向政府認可之檢驗測定機關或機構申請檢驗,符合自來水水質標準,才能夠使用。貯水設備與輸水系統路徑應適時檢查維護,每半年至少檢測一次並記錄之。使用消毒或淨水設備者,每天必須確認消毒或淨水設備是否正常運轉並記錄之。應有固定的水源,足夠的水量及供水設施。如果經處理的回收水再利用時,應依照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的程序執行及監控。 2. 在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紀錄應保存一年以上,以備查考。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屠宰場的供水設備符合相關的衛生和環境保護標準,從而保障公眾的健康和水資源的合理利用。
- 非名詞
- 自來水水質標準法規
- 記錄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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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