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作業準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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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場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實際屠宰作業時間、屠宰頭數結算結果及下月預定屠宰作業時間與屠宰頭數,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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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屠宰場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實際屠宰作業時間、屠宰頭數結算結果及下月預定屠宰作業時間與屠宰頭數,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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