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作業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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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作業場所之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屠宰作業場所內應予清理整頓,不得放置與該場所作業無關之物品。 二、照明設備應保持清潔、維修良好。 三、清潔用具應保管於固定場所。 四、倉庫貯存物品應距離牆壁、地面各五公分以上,保持良好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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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