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作業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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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場使用之刀具及機械器具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溫度計、壓力計及流量計等測量儀器應定期檢查校正並維護良好;其檢查紀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二、刀具及機械器具應定期檢查及維護良好;與屠體及內臟接觸之機械應使用食品級之潤滑油。 三、與屠體內臟直接接觸之刀具及機械器具,應使用攝氏八十三度以上之熱水消毒。 四、刀具及機械器具於作業中或分解後之零件等,應分別置於合乎衛生之固定場所。 五、刀具及機械器具應於屠宰作業完成後洗淨並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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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