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作業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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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場所內之清洗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作業結束後之清洗應使用清潔劑。 二、清洗附著有血液或脂肪之部分應使用溫水。 三、消毒作業得使用消毒劑或攝氏八十三度以上之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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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