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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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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 一、檢舉已發覺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 二、依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檢舉。 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四、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無具體事證。 五、檢舉人為犯罪行為人或共犯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第2條的規定,具體情形如下: 一、檢舉已發覺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這表示對已經發現的情形進行檢舉是不適用本辦法的獎勵規定的。 二、依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檢舉。這指的是依據公開資訊進行的檢舉也不在本辦法的獎勵範圍之內。 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這表示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所做的檢舉也不在本辦法的獎勵範圍之內。 四、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無具體事證。根據本條規定,匿名或不提供真實姓名或者沒有具體事證的檢舉也不會受到本辦法的獎勵。 五、檢舉人為犯罪行為人或共犯之一。這表示若檢舉人本身為犯罪行為人或參與犯罪的共犯之一,也不會獲得本辦法的獎勵。 以上解釋來自《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最新修訂日期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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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第 2 條規定:「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 一、檢舉已發覺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