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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 一、檢舉已發覺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 二、依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檢舉。 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四、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無具體事證。 五、檢舉人為犯罪行為人或共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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