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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檢舉信箱、專線電話或傳真電話受理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案件。
  2. 檢舉人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提供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商號)、地點及電話。 三、涉嫌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之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
  3. 以口頭檢舉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交由檢舉人親閱後簽章。其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檢舉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拒絕製作紀錄者,不發給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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