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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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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檢舉信箱、專線電話或傳真電話受理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案件。
  2. 2.檢舉人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提供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商號)、地點及電話。 三、涉嫌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之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
  3. 3.以口頭檢舉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交由檢舉人親閱後簽章。其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檢舉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拒絕製作紀錄者,不發給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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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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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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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檢舉信箱、專線電話或傳真電話受理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案件。檢舉人檢舉動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