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收容
處所應置主管一人,綜理業務,並依其收容量每一百隻動物置獸醫一人以上;每四十隻動物置工作人員一人以上。
前項人員,由地方
主管機關
派充或聘僱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