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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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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委託製造之動物用藥品除專供輸出者外,應於標籤、仿單與包裝之下方分別標示受託製造者、委託製造者字樣及其名稱、地址。
  2. 2.階段性委託製造之製程未涉及藥品品質,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准,得免依前項規定標示。
  3. 3.未依第一項規定標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委託製造之核准,並副知委託者及受託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第 5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委託製造的動物用藥品,除了專供輸出的情況外,應於標籤、仿單及包裝的下方分別標示受託製造者和委託製造者的字樣,以及其名稱和地址。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要求明確標示製造者的身份,以確保產品的合法性和品質。 範例:根據最高法院判例,未依法標示委託製造者和受託製造者的情況下,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委託製造的核准。 2. 根據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若階段性委託製造的製程未涉及藥品品質,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則可以免除標示受託製造者和委託製造者的規定。這就表示在製造過程中若不影響藥品品質,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以免除標示的要求。 3. 根據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若未依第一項規定標示者,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委託製造的核准,並通知委託者及受託者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這項規定強調了標示的重要性,並對違規行為作出了相應的懲罰措施。 這些解釋是根據《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相關條款以及最新的法律法規解釋而得出的。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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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委託製造之動物用藥品除專供輸出者外,應於標籤、仿單與包裝之下方分別標示受託製造者、委託製造者字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