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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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第 5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委託製造的動物用藥品,除了專供輸出的情況外,應於標籤、仿單及包裝的下方分別標示受託製造者和委託製造者的字樣,以及其名稱和地址。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要求明確標示製造者的身份,以確保產品的合法性和品質。 範例:根據最高法院判例,未依法標示委託製造者和受託製造者的情況下,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委託製造的核准。 2. 根據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若階段性委託製造的製程未涉及藥品品質,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則可以免除標示受託製造者和委託製造者的規定。這就表示在製造過程中若不影響藥品品質,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以免除標示的要求。 3. 根據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若未依第一項規定標示者,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委託製造的核准,並通知委託者及受託者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這項規定強調了標示的重要性,並對違規行為作出了相應的懲罰措施。 這些解釋是根據《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相關條款以及最新的法律法規解釋而得出的。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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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