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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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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家畜屠宰場之品管設備: 一、屠肉衛生檢驗室: (一) 應隔間好良,以避免儀器振動及噪音干擾。 (二) 應有足夠使用之檢驗台,台面照明光度在三百燭光 (LUX) 以上,並有充分空間供檢驗人員化驗之用。 二、應備之儀器及設備: (一) 動物解剖器具。 (二) 秤量器。 (三) 肉品中心溫度測定器 (須具有測定攝氏一百零五度至零下四十度之溫度計) 。 (四) 顯微鏡。 (五) 離心機、恆溫機、保溫箱、乾燥滅菌器、細菌過濾器、煮沸消毒器及高壓蒸氣滅菌器、電冰箱、無菌箱。 (六) 化學天秤、磨碎器、酸鹼度測定器、殘氯測定器。 (七) 其他屠宰衛生檢查所需設備,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增訂檢驗藥物殘留所須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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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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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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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第 10 條規定:「電動家畜屠宰場之品管設備: 一、屠肉衛生檢驗室: (一) 應隔間好良,以避免儀器振動及噪音干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