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動家畜屠宰場應聘雇之技術人員: 一、衛生人員:應聘用衛生人員至少一人,負責屠宰場環境及人員之衛生管理,其資格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畜牧、獸醫、食品衛生、食品科技、食品化學、食品工業、食品工程、食品微生物、食品加工或製造、食品營養、化學、化工、應用化學、農業化學、生物化學、醫學、牙醫學、工業衛生、公共衛生、衛生教育、藥學、醫事檢驗、微生物、保健營養、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者或上述科系所相關類科之高等考試或乙等特種考試及格者。 二、獸醫人員:每日屠宰數量未滿五百頭者,應聘用獸醫師至少一人,五百頭以上者,應聘用獸醫師至少二人,負責督導屠宰埸自行品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