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動家禽屠宰場之設置環境: 一、場址:須遠離水源地、人口密集地區及產生灰塵、異味、毒物或其他有礙衛生之場所。 二、水源:以能接用當地自來水為原則,如採用地下水者,須有符合本標準規定之出水量及飲用水水質標準。 三、排水系統:場內應分別設置雨水及污水下水道排水系統。
電動家禽屠宰場之設置環境: 一、場址:須遠離水源地、人口密集地區及產生灰塵、異味、毒物或其他有礙衛生之場所。 二、水源:以能接用當地自來水為原則,如採用地下水者,須有符合本標準規定之出水量及飲用水水質標準。 三、排水系統:場內應分別設置雨水及污水下水道排水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