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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動家禽屠宰埸應聘雇之技術人員:應聘用衛生人員及獸醫師至少各一人,衛生人員之資格比照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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