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主管機關對於電動屠宰埸設立或變更登記之申請,應會同農業、檢驗、衛生、工礦檢查、環境保護等單位聯合勘查合格後,方得核准之。 前項勘查必要時得要請專家、學者、公會共同參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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