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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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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家畜屠宰場應受有關機關之監督: 一、直轄市、縣 (市) 屠宰衛生主管機關指派駐場屠宰檢查員 (以下簡稱檢查員) 辦理屠宰衛生檢查。供外銷肉類屠宰時,應由檢驗主管機關指派獸醫人員辦理牲畜屠前及屠後檢查。 二、所在地衛生及環境保護單位指派稽查人員,辦理環境檢查及定期員工衛生檢查。 三、電動屠宰場之建築及設備,工業主管機關得定期會同有關單位舉行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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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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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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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第 4 條規定:「電動家畜屠宰場應受有關機關之監督: 一、直轄市、縣 (市) 屠宰衛生主管機關指派駐場屠宰檢查員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