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動家畜屠宰場之設置環境: 一、場址: 須遠離水源地、人口密集地區及產生灰塵、異味、毒物或其他有礙衛生之場所,四周並應有空地,省 (市) 政府得視實際需要情形,加以規定。 二、交通: 須能利用鐵路或公路之主支線,廠內外路面必須舖設柏油或混凝土以便運輸及維護衛生。 三、水源: 水量豐富,能符合本標準規定之出水量。 四、排水: 場內應分別設置完善之雨水及污水下水道系統。
電動家畜屠宰場之設置環境: 一、場址: 須遠離水源地、人口密集地區及產生灰塵、異味、毒物或其他有礙衛生之場所,四周並應有空地,省 (市) 政府得視實際需要情形,加以規定。 二、交通: 須能利用鐵路或公路之主支線,廠內外路面必須舖設柏油或混凝土以便運輸及維護衛生。 三、水源: 水量豐富,能符合本標準規定之出水量。 四、排水: 場內應分別設置完善之雨水及污水下水道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