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動家畜屠宰場之廠房建築: 一、廠房應為鋼筋水泥之建築,並以無窗密閉式為原則,室內應光線充足,通風良好。 二、地面應以不透水且易於清洗之材料舖設,並有適當坡度以利排水,地面下應設加蓋之排水明溝,使其接通污水管。在吊掛經過處應設有足夠寬度之溝道,以以承受屠體所流滴之血水。 三、邊牆高度依構造型式而定,各牆壁間及與地面相接處應為弧形: (一) 凍結室、冷藏庫及凍藏庫之牆壁應以白色或淡色不透水易於清洗之建築材料敷設。 (二) 其他牆壁至少由地面起敷設三公尺以上,若設窗則窗須離地一公尺以上,且其窗沿需有四十五度傾斜。 四、天花板應用淡色防水材料構築。 五、應裝置通風及蒸氣排除設備及防蟲、防鼠設施。 六、照明設備應分布均勻,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一般作業位置或作業台面上之照明光度應在一百米燭光 (LUX) 以上。 七、在適當場所設置飲水設備、洗滌用冷熱水槽、刀鉤等用具之熱水消毒槽及足夠數目之加壓沖洗用冷熱水龍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