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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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以下簡稱新藥試驗),指以發現或證明藥品在臨床、藥理或其他藥學上之作用為目的,而進行之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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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第2條,新藥試驗是為了發現或證明藥品在臨床、藥理或其他藥學上之作用而進行的試驗。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4條第1款,新藥是指藥事法第7條所稱之新藥。這表示新藥試驗必須遵守相關法規,並且以新藥法定的定義範疇為基礎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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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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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