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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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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家畜、家禽於施行屠前檢查前,應經充分之繫留。
  2. 2.前項屠前檢查應在屠宰前於屠宰場繫留區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部分的法條是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第 6 條,其中規定了家畜、家禽在接受屠前檢查前應該要有充分的繫留,並且屠前檢查應在屠宰前的繫留區進行。這條法條的依據是屠宰衛生管理法規。一個具體的例子是在屠宰衛生檢查前,家禽或家畜應該要在專用的繫留區繫留,以便進行檢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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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第 6 條規定:「家畜、家禽於施行屠前檢查前,應經充分之繫留。前項屠前檢查應在屠宰前於屠宰場繫留區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