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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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違反本法規定案件檢舉信箱、專線、傳真電話或機關網址,受理違反本法規定案件之檢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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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違反本法規定案件檢舉信箱、專線、傳真電話或機關網址,受理違反本法規定案件之檢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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