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06.29
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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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違反本法規定案件檢舉信箱、專線、傳真電話或機關網址,受理違反本法規定案件之檢舉事宜。
-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得提供下列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 一、檢舉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 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及相關資料。
- 當面或透過電話以言詞檢舉者,受理檢舉之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得錄音存證。
- 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案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按查獲案件之行政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第一次有罪判決,依下列規定計算金額(以下簡稱案件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額度,核發獎金予檢舉人;其有二款以上情形者,應併計其金額: 一、科罰金者,其罰金金額。 二、處罰鍰者,其罰鍰金額。 三、受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以每日新臺幣二千元,每月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計算。 四、緩起訴者,以新臺幣三萬元計算;其經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命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者,應併計該應支付之金額。 五、處沒入者,以新臺幣二萬元計算。
-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形,並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勞役,或有其他宣告事項者,仍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計算。
-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平均發給。
- 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而查獲同一違反本法案件者,其獎金應由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者具領;無法分別先後者,平均發給。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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