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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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案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按查獲案件之行政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第一次有罪判決,依下列規定計算金額(以下簡稱案件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額度,核發獎金予檢舉人;其有二款以上情形者,應併計其金額: 一、科罰金者,其罰金金額。 二、處罰鍰者,其罰鍰金額。 三、受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以每日新臺幣二千元,每月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計算。 四、緩起訴者,以新臺幣三萬元計算;其經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命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者,應併計該應支付之金額。 五、處沒入者,以新臺幣二萬元計算。
- 2.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形,並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勞役,或有其他宣告事項者,仍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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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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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緩起訴名詞
- 核名詞
- 罰金名詞
- 罰鍰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宣告名詞
-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條文
- 非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沒入名詞
- 緩刑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社會勞動名詞
- 刑事訴訟法 第 253-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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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